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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补充说明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大集中系统中建安项目管理如何修改,经与市局征管处协商,基本处理原则如下:

1、所有建安项目税种认定时均只保留基本税种,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需另做单税种认定,才能添加至项目中(做了单税种认定视同已完成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事前判定(认定));

3、本地建筑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跨区域施工,无外经证视同零散户管理,核定征收2%的企业所得税;本地建筑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跨区域施工,无外经证视同零散户管理,核定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4、外地来长建筑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跨区域施工,无外经证的按5号公告第三条执行;外地来长建筑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跨区域施工,无外经证视同零散户管理,核定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要求:

1、对外地来长建安企业和建安项目承包经营人的事前判定(认定),应按下发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5号公告)、《5号公告起草说明》和《5号公告操作说明》中的条件对照执行。

2、各局完成判定应保留相关纸质资料并建档保存,同时设立台账跟踪管理。

3、因事前判定(认定)涉及区、县(市)局多个部门,各局应针对本局具体情况设计内部流转表,便于大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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