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决定启用冠有县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室)接收、受理纳税人的各种涉税申报、申请资料或出具的相关涉税文书,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件、纳税申报表、代开发票资料、简易处罚文书、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文书。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总局文件规定范围使用的专项业务印章。主要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等。
(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总局文件规定使用行政公章的;涉及纳税人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以行政机关文件形式对外出具行政执法文书的;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单位有特殊业务需要加盖行政公章的,仍须加盖税务机关行政公章。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包括“XX市XX区国家税务局”、“XX县(市)国家税务局”和“XX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见附件式样),原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的“XX市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继续使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原使用的申报受理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相关业务统一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对办税服务厅领用已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的未开具发票,无需作废,加盖一个税务业务专用章即可。省内业务开具外管证可以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也可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省外业务开具外管证统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启用或停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前,应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业务范围、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等;未经公告而使用,或使用与公告内容不符的新印章,所在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三)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制定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办税服务厅(室)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情况,按照省局统一的规格自行刻制,统一编号,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税收业务专用章应做到专人专章,不得交叉使用。
(四)税收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其他部门办理涉税业务的印章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税收业务专用章自201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
附件:1.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使用情况归集表
2.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