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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长沙市地税系统房屋及建筑物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系统房屋及建筑物修缮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及建筑物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地税系统房屋及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地税系统房屋及建筑物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房屋、建筑物修缮管理工作,保持房屋及建筑物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屋及建筑物修缮管理办法(试行)》(湘地税发〔2005〕69号)的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物是指长沙市地税系统拥有产权,并供税务人员办公使用和为税务人员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具体范围是:房屋包括办公用房、车库、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间(塔)、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地下人防工程、院落道路及绿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是指对房屋、建筑物的维护、维修、装修等工程。

第四条 修缮的范围:屋面、墙壁、门窗、梯道设施、楼地面、围墙、护坡、落水管、防雷系统、给排水系统、供电设施、空调设施、院落道路及绿化、房屋建筑物加固工程等。

第五条 房屋、建筑物修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为日常修缮、专项修缮、灾损修缮三类。日常修缮是指对房屋、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经常维护的行为。专项修缮是指房屋、建筑物由于自然损耗及磨损等原因,通过对其局部损坏部分进行修缮,使其恢复原有性能的行为。灾损修缮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风灾、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建筑物损坏部分进行修缮,使其恢复原有性能的行为。

第六条 房屋、建筑物日常修缮由各单位根据公共房屋面积、修缮项目、范围,确定年度预算经费指标,日常修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控制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按专项修缮管理。日常修缮项目由各单位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局财务处备案,原则上同一设施的日常修缮项目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第七条 房屋、建筑物专项修缮的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项修缮:

1.根据房屋、建筑物的状况,房屋、建筑物投入使用或专项修缮5年以上需修缮的;

2.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经专项修缮后可以恢复正常使用的;

3.其他特殊原因需进行专项修缮的。

(二)房屋、建筑物专项修缮的管理权限:凡专项修缮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局书面报告市局批准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凡专项修缮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局审批。项目完工后,由市局组织验收。其中: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省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三)专项修缮的预算管理。各单位需在年初向市局上报专项修缮计划。项目立项时,需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经市局审核批准后,修缮单位不得随意增加修缮项目预算,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原因(材料上涨、施工事故等)需增加预算超过20%的,要对项目预算进行重新核算并上报市局,待市局核批后再行施工。

专项修缮项目的预算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其中: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40万元以内;原值在200-500万元的,控制在60万元以内;原值在500-1000万元的,控制在80万元以内;原值在1000-3000万元的,控制在120万元以内;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控制在200万元以内。特殊情况需突破以上限额的,上报省局酌情予以审批。

(四)专项修缮的招投标管理。对经批准立项的修缮项目,由报送单位按照省、市局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的有关资料报市局财务处备案。

(五)专项修缮由各使用单位成立专项修缮项目管理小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或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专项修缮项目完工后,应将有关资料归集存档。

第八条 房屋、建筑物灾损修缮由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按照专项修缮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已投保的房屋建筑物灾害损失由保险公司认定,未投保的,由上级部门认定。其中:损失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认定。

第九条 修缮项目的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筹集

(一)日常修缮项目资金一律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负责。

(二)公房出售给职工个人后的维修:根据《长沙市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与操作》的有关规定,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修缮由产权人自己负责,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修缮资金从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中解决,维修基金不足部分由相关的产权人分摊。

(三)经批准的专项修缮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筹,自筹确有困难的,市局将酌情给予补助:

基层税务分局专项修缮资金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专项修缮资金在40万元以上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各区、县(市)局的专项修缮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经批准的灾损修缮项目资金,市局比照专项修缮项目给予补助。

第十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建筑物的修缮,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物专项修缮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凡需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专项修缮的单位,由本单位办公室或后勤服务中心填写《长沙市地税系统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表》,需报省局审批的修缮项目,由申报单位增填 《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屋、建筑物修缮申请表》及《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屋、建筑物修缮工程预算明细表》,编制初步施工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立项请示,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初审合格后,由财务部门上报市局财务处。

(二)项目审查。市局财务处对修缮单位上报的资料和表格进行审查,项目预算交市局审计处审核。如以上两个部门对项目审查和项目预算存在疑义,市局财务处将会同审计处进行现场勘查或调查,并在审批表的意见栏签署意见。

(三)项目批复或上报 经市局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查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项目,由市局财务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对需报省局审批的项目(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经市局主管局领导审批,报市局局长同意后由市局财务处提交专题报告上报省局。

(四)时间规定 市局财务处在每个双月(2、4、6、8、10、12月)的月末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或报市局局长同意。

(五)影响安全及全局工作所需进行的应急修缮,确因时间紧急,不能正常履行立项手续的,须先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口头请示和报告,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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