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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货物运输业税款转引、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减少用票企业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货物运输发票作为货物运输单位(个人)记录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不仅有普通发票的功能,还具有抵扣增值税的特殊功能,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偷逃税款的工具,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各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市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二、加强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审验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日常审验,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6个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具体核实:

1.核实纳税人的“三证”: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输许可证,证照是否到期、是否年检,特别检查其证照的真实性;

2.核实纳税人货物运输收入:上年度货运收入是否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需30万以上);

3.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形式等情况;

4.核实纳税人银行结算账户;

5.核实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情况;

6.核实纳税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等情况。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发票管理

1.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进一步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对辖区内所有货物运输企业,要进行认真走访调查,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对每户纳税人的经营形式、车辆数量、发票的领用、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要随时全面了解,记录在案。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2.对取消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收回原发放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停止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供应,杜绝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现象的发生。

3.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如有伪造、开出货物运输业假发票,代开、虚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及其他偷税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规范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1.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对比申报的金额与发票税控金额,确保以票控税。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主管税收管理员每月要对所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严格审核和上门辅导。审核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缴纳情况以及税控数据上报、比对情况,确保应收尽收。

(四)严肃查处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违规行为

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专项清查及日常审验时,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坚决取消(或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经核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6个认定条件的;

2.弄虚作假骗取自开票资格的;

3.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4.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

5.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6.不能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的;

7.违规或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

8.不能按要求进行税控数据采集或报送资料的。

三、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合作

要建立健全国地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国地税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定期通报、比对和信息交换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检查、审核工作,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根据长地税发〔2006〕37号文件规定,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统一由市局稽查局归口承办交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市局稽查局,再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反馈给国税机关和市局。

四、加强全市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的专项清查

1.2012年一季度在全市开展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专项清查工作,各局要成立以主管局长挂帅,税政、征管和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清查领导小组,对所辖范围内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专项清查,清查面要达100%。

2.市局将于三月份成立自开票纳税人专项检查组,对各局货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局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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