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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卫生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部门反馈。

附件: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资金 绩效 通知

抄送:厅预算处、法制处。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和《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财社[2010]155号)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预算中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象包括专项资金整体支出和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三)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标准。

(四)卫生部门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料。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提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省财政厅、卫生厅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情况、会计核算及决算资料。

(六)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卫生厅统一部署,省和市县财政、卫生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组织、指导省卫生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会同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省卫生厅提交的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省卫生厅提交的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省卫生厅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三)具体组织、指导市(州)卫生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州)卫生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批复,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市(州)卫生部门汇总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七)落实省财政厅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县卫生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绩效目标制定工作;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报的绩效报告;落实省财政厅、卫生厅提出的整改意见;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九条 市(州)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县(市、区)卫生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卫生部门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撰写汇总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卫生厅。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省卫生厅在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要填报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提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在预算编审“一上”阶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预算编审下一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经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整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同时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报送省卫生厅。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在审核时要将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中,要同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要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调度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七条 市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绩效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省卫生厅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卫生、财政部门要于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绩效报告的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对市县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重点项目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卫生厅提交的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

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

根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厅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核或评价后,确定每个项目的得分和级次;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进行审核及评价后,确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情况得分和级次。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要将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项目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项目补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项目所在市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市县项目评价结果均确定为“有效”和“基本有效”的,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时,对该市县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市县项目评价结果出现“一般”级次的,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时进行重点审查,可视情况适当削减该市县专项资金分配数额。

市县项目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项目评价结果确定为“较差”级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取消下年该市县项目补助。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将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结果确定为“有效”或“基本有效”,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建议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结果为“一般”,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进行重点审查,视情况建议适当削减以后年度预算。

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结果确定为“较差”时,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建议调减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取消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由省卫生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项目绩效管理中有关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专项资金整体支出评价报告、专项资金支出评价指标体系等,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预[2011]60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参考指标(2012)>的通知》(吉财预[2011]6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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