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企业(工程项目)税收划分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跨区域经营企业、工程项目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跨区域经营企业(工程项目) 税收划分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册地地税机关要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上季度跨区域税收划分信息公开明细表,上报途径为:FTP://省局/跨区域税收划分信息公开。税收归属地的地税机关可登录此地址查询跨区域税收划分的有关信息。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19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跨区域经营企业 (工程项目)税收划分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跨区域经营企业、工程项目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确保收入归属的合理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区域经营企业、工程项目税收(以下简称跨区域税收)是指:
(一)我省矿产品开采企业统一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省内跨市(州)开采的矿产品产生的应在开采地缴纳的税收;
(二)跨市(州)、县(市)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代征产生的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的税收;
(三)其他跨市(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应在属地缴纳的税收,但不包括已依法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
第三条矿产品开采企业和建设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注册地地税机关)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跨区域税收在相关县(市、区)之间进行划分。
第四条 矿产品开采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注册地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附报本月跨区域税收计算划分资料。税收计算划分资料主要包括:税款划分标准,相关的涉税数据,计算划分公式,各县(市、区)应得的税款。
第五条 注册地地税机关应对矿产品开采企业或者代征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确认后,通知矿产品开采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向各税收归属地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各税收归属地县(市、区)地税机关。
第六条 各税收归属地地税机关应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并将入库信息传递给注册地地税机关。
第七条 企业经纳税评估、稽查等方式补缴的跨区域税收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信息资料和完税凭证传递时限及方式由相关地税局、企业依法协商确定。
第九条 注册地地税机关要建立跨区域税收计算划分资料档案,并于每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将上季度跨区域税收划分信息公开明细表(见附件)上报省局。省局负责将信息向所有税收归属地的县(市、区)地税机关公布。
第十条 税收归属地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税款划分结果或者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与注册地地税机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跨市(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应在属地缴纳的税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同一市州内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应在属地缴纳税收的划分管理,可以由各市(州)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年()月份跨区域油气资源税划分信息公开明细表
2.()年()月份跨区域油气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分信息公开明细表
3.()年()季度跨区域建筑安装工程税收划分信息公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