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工作,提示纳税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合理购票。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后,在向纳税人供应发票环节,不再使用《吉林省税务发票工本费专用票据》。各地要妥善保管《吉林省税务发票工本费专用票据》,造册登记《吉林省税务发票工本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由省局统一组织缴销。
自2013年1月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统一适用新的政策,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吉地税函[2011]156号)相应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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