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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简化税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双提高”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单位负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和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122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五落实三争创”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14号)要求,市局各税政科室、各县区局和相关直属单位前期对正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细化了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并进一步压缩了部分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目前此项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统一明确涉及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除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契税减免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等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外,各级局保留以下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1、市局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2、市局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权限到县 (区)局。

3、县(区)局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外出经 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退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核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随军家属税收减免,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安置残疾人营业税减免,棚户区改造营业税减免,耕地占用税减免。

二、明确细化需提供其他资料纳税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内容。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开具需报送其他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需报送其他资料:(1)损失清单及证明材料;(2)如有保险的,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单据。

3、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需报送其他资料:(1)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2)工程决算书复印件。

4、变更税务登记需报送其他资料:(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2)场地使用证明,其中: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当地政府部门(民政)出具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当地政府部门(民政)出具的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需报送其他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的契税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回迁安置合同。

9、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县(区)局审批需报送其他资料:(1)土地权属证明;(2)停业的要提供工商证明;(3)灾害的要提供相关部 门证明材料。 市局审批需报送其他资料:1、企业土地坐落情况明细表;(2)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4)企业土地坐落情况明细表;(5)申请减免年度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6)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

10、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 县(区)局审批需报送其他资料:(1)停业的要提供工商证明;(2)灾害和重大事故的要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市局审批需报送其他资料:(1)企业土地坐落情况明细表;(2)闲置未用、受灾或停产等证明材料;(3) 申请减免年度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

11、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企业符合企业吸纳条件):(1)企业支付工资凭证;(2)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3)社保缴费证明。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需报送其他资料(个体符合自主创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申请退税需报送其他资料:退车船使用税需提供保险公司证明。

三、即时办理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按规定实行即时办结。

1、设立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申请、复业申请;

4、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6、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7、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8、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符合自主创业条件);

9、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

10、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 1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 12、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 13、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四、限时办理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除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 审批事项和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122号)规定的实行限时办结,对下列涉税事项,进一步压缩 审批(许可)时限。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7个工作日内办结;

3、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7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耕地占用税减免,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6、契税减免,符合减免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减免手续;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的,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7、《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简化细化税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是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深 化“双提高”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简化细化税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合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精心谋划、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学习,严格执行省、市局的相关规定,确保简化细化行政审批事项取得实效。

(二)明晰责任,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和执行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设立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审批权限,不得采取变相手段规避简化措施;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禁止以备案、核准、确认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要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申请时,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的正确性,并对相关复印资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同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提交申请资料时必须作出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对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在办结后要及时跟进,加强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事后确认,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等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依法追究纳税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为确保两简化工作取得实效,市局督查组将对简化细化税务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 检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规范管理,督查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未按照限时办结涉税事项的,当场办结事项未履行后续管理监督职责的,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许可)工作透明度,各单位要将以“两简化”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措施通过新闻媒体做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市局将通过外部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我局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受理税务行政审批投诉和举报电话,并在各县(区)局及 办税服务厅公示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附报资料、审批时限等。

附件: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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