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根据《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可比照执行。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
对定期定额户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其下一年度的定额核定,新定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定额执行。
定额是指月定额。
二、定额核定
(一)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定额核定应当结合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地税发〔2007〕6号)第八条规定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对领用发票的“纯管户”也应核定定额,其发票开具金额未超过定额的,应当按定额征收税款;其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应当按规定补征税款。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自申请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定额。
三、委托代征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但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委托代征证书。
除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2012年度个体税收双定工作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在通知下发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操作办法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