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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办法》执行,做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

附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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