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机关党委):
为贯彻落实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推动民生改善,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和实
效性,现就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把握好政策依据
各单位在进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时,引用的政策依据应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
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7]34号)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文件不得作为政策依据。具体实施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
林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
[20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减免税的审批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资料不齐全的,税收管理员或经办人要及时告知纳税人。资料齐全、完备的,税收管理员或经办人要当日审
核完毕,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初审意见,报税源管理科(所)审查。
3、税源管理科(所)审查并由科(所)长签署意见,交县(区)级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复审后报局长审批。
4、局长审批后,由县(区)级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将《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返给税源管理科(所),并
由税收管理员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执行。
(二)审批期限
1、对符合三年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从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之日起开始享受政策,由主管地税机关在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上注明减免税起止时限,一批三年。
2、对中途废业又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从业的纳税人,可以连续享受政策,直至期满为止。
3、纳税人如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地税机关应以本年度的剩余月份核定预减免的税款,年度终了重新核定次
年减免税额。
(三)审批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需备齐下列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联合受理情况表》;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8)房屋证明(房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减免税审批需备齐下列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名册;
(6)职工工资表;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
(8)《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9)《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资产负债表;
(1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2)调查报告;
(1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1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证据复印件制作
减免税审批时,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供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取得复印件,复印件要求齐全完整,清晰可
辨。当事人应在复印件的空白处注明证据的出处,签署“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签字确认(是单位的,还
应加盖公章),注明日期。取证人(两名执法人员)也应分别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取证日期。一份证据涉
及多页的,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五)关于年检
1、年检要求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每一年度都要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在《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上注明,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促就业减免税专用章”,对不进行年检、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减免税
到期的纳税人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其恢复征税。对纳税人逾期进行年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之提醒,
但不得给予处罚。
2、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年检所需资料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检,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3、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年检所需资料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检,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六)有效避免《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复使用
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或续批手续时,各单位法规部门都要在个体业户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的《就
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促就业减免税专用章”, 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以证明该《就业失业登记证》已经享受相
应的优惠政策,防止其利用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其他部门单位及地区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七)及时加强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换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企业所得税归国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如果其全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年终时,各单位要逐户详细填写《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二
份,用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其中,各县(市)局应于次年1月30日前将《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二份送同级国
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公章,返还一份留存;市内区局及各直属单位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
二份报市局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30日前送市国税局接收加盖公章,返还一份留存。
三、有关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每月以666.67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地方各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
户每年享受8000元减免限额。实际操作中对每户每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不足 666.67元的,以 666.67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
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必须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缴纳社保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对商贸
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企业必须为持《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税收减免。持证人员个人缴纳社保费,不符
合政策要求,该企业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三)严格按照《登记证》上注明字样落实相应优惠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减免税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监管和审核。
对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按照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只有吸纳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同时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两种字样,应依据纳税人申请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
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
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零就业家庭及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
员、高校毕业生。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
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四、几点要求
一要抓好落实。各单位要相互支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登记证协查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本通
知要求落实好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管理。各单位要对已履行审批手续且正在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及时建立减免税台帐,
将纳税人名称、经济性质、业主或法定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减免期限、核定减免额度、实
际减免额度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做到管理规范,情况清楚。
三要搞好服务。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纳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的“促进就业服务窗口”,为创业和就业人员
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由政策法规科抽调1名人员专门负责受理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减免税的申请,办理享受促
进就业税收政策减免税的审批,提供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解答,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