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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500元及

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2500元以上至3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5%;3500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

20%。

二、市局下发的《关于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的通知》(松地税发[2009]60

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地产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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