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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 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对全州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安装企业土建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由10%调整到8%,安装工程业务和装饰、

装潢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不变,分别为11%和12%。

二、应税所得率调整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税所得率按如下方法计算后填报。

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延边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延州地税

发[2008]50号)有关建筑企业土建工程业务应税所得率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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