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
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的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
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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