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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条款失效]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6]13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本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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