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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和《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从2009年5月起在全市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公众纳税意识和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
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总体部署,市局决定从2009年5月起,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有计划地扩大推广应用的覆盖面,直至在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和各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外)推广应用完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时间紧迫性,拟先在会计基础工作比较健全、信息基础较好、扣缴人数较多、扣缴金额较大(各区局、涉外分局、长沙县局在20万元以上,望城县局、浏阳市局、宁乡县局在1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首批推广计划见附表。
  市局将根据首批推广应用情况,逐期逐批下达阶段推广计划,各局也可以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提前扩大推广应用面。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
  1.各局应按照市局要求,根据自身情况筛选出符合首次推广要求的扣缴单位,在6月底前将名单报送到市局税政三处,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7月15日前,由各局牵头,组织相关税务人员和首批推广的扣缴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安装应用的培训,并发放软件和相关资料。
  3.对管理系统在安装、运行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由各局自行与软件公司签订有偿技术服务协议,由软件公司提供所需服务,费用由各局自行承担,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如遇扣缴单位特殊技术问题,需单独开发某数据接口外挂,由软件公司自行与扣缴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商定服务费用。
  4.7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扣缴单位在安装软件后应及时录入扣缴单位及纳税人的基础信息,该软件以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为唯一识别码,必须准确无误,同时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必须按要求输入基础信息。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扣缴单位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与其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5.8月份起,各扣缴单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数据。市局和各市区局对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总结,通过管理系统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由龙小清局长任组长,邹志副局长任副组长,税政三处、办公室、信息中心、计会处、征管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税政三处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市局将对推广运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和考评。各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管理系统推广运行的各环节进行考核监督。市局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税政三处: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
  信息中心:提供软件运行的技术支持
  计财处:解决软件推广运行过程中地税部门所需的经费问题。
  征管处:明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相关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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