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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方案

各科(室)、所、办税服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市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精神,按照“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制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为继续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区局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沈俊同志任组长,宋绍斌、冯斌、程菲、方勇、葛韧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员为成员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汇缴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税政科,由刘新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中,要围绕“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按照汇算清缴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管理各阶段的工作,将汇算清缴管理中的纳税咨询服务、审核审批、受理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估、重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测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

(一)、辅导培训期:从2010年元月起,抓好汇缴前的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1、区局将在元月份组织各科、所干部系统地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重点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科(室)、所要制订学习计划,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干部系统学习,重点学习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流程》(长地税函〔2007〕11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要重点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一系列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相关文件等,使广大干部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掌握管理方法,做到严格规范、依法办事。

2、2月1日由税政科组织对企业所得税在我局管理企业财务人员分行业进行集中培训辅导,征收科所应积极支持,培训辅导面要达到100%。该项工作要纳入09年度汇算清缴考核评比。各征收科、所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好对纳税人申报前的纳税辅导工作,使企业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便于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纳税人减免、备案期:2010年1月15日至4月30日。

各征收科、所接到纳税人减免、备案类税前扣除事项的提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市局《取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流程》及时登记备案(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项目附后),填制各类备案表,对纳税人申请的审核审批事项,要树立服务意识,在受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并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税前扣除。各征收科、所要建立税前弥补亏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并加强台帐数据的审核、管理和利用,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实施税源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具体减免、备案要求按市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中规定执行。

(三)、汇缴申报期:2010年1月16日至5月31日

1、凡是在200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进行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同样要报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表、汇算清缴软件汇总数据(U盘)。并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备案事项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采取核定各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人,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B类)。

3、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区局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税务代理机构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核实,签字盖章后,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税务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由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湘国税发〔2008〕29号件要求;企业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的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产品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情况鉴证。纳税人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得鉴证报告。

(四)、受理汇缴申报期:2010年1月16日至5月31日

1、加强受理审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初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申报表”主表和各附表之间的数据是否对应,口径是否统一,纳税人和代理人是否加盖了印章等。如发现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并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对鉴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对不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不予承认;对未经区局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涉税鉴证报告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代理机构重新出具,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重点审查企业所得税减免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使用是否失当,尤其是着重审核税前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取消审批事项,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缴质量。审核中发现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五)、纳税评估期:上报资料开始至6月10日。规范税前扣除,开展纳税评估和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1、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行政策。一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前扣除政策,认真落实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弥补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跨年度的项目的管理。对于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继续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

2、积极开展纳税评估,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纳税检查前,积极开展纳税评估,依托纳税评估管理系统,采取上下结合、人机结合的方式,抓好数据采集、对比分析和实际核实等关键环节,把纳税评估作为服务税收管理、税源预测和稽查选案的重要手段;各征收科所可结合纳税户的税源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行业的税源大户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纳税评估,摸索经验,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征收科所应提供20%有企业所得税企业、单位于2010年6月10日前给税政科,区局税政科应根据以前年度重点检查企业情况和征收科所上报企业情况进行分析,确定15%企业为2009年度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单位。检查重点企业:房地产、建筑安装、能源、交通运输、医药、机械制造等行业的企业和利润变化较大以及连年亏损但仍能连续经营的纳税企业。

(六)、重点检查期:从2010年6月10日至7月30日。

各征收科所在纳税评估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力,抽调精兵强将,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全年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15%。具体时间安排:6月11日至7月30日前完成15%,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纳税人收入计算情况、费用扣除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房屋出租发票比对情况,对查出问题的企业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给予处罚。要通过严格税务检查,监督和约束纳税人自觉、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监督和约束税务代理机构依照税法进行税务代理。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续工作。各征收科(室)、所要认真总结汇缴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问题和建议。2、税源分析。包括企业户数(总户数、盈利及亏损户数)、利润总额、亏损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欠缴所得税、减免所得税、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3、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分析。要分经济性质、分行业、分重点税源户情况,深入剖析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内在规律的主要原因,特别是要对户数的减少情况及原因要进行详细分析。4、税收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价分析。

同时汇算清缴软件汇总数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表》《企业所得税减免及备案资料》《汇缴成果表》等表格。总结、报表报送时间为6月20日前。重点检查决定书于7月30日前报税政科。

三、重点督查、总结表彰

区局将于5、6、7月份组织人员对各征收科、所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督查,促进落实,提高汇缴质量,8月份区局将对征收科、所二OO九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完成质量好的征收科(室)、所进行表彰,对在该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税务干部予以表彰。

考评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本《方案》要求执行并及时报送汇缴报表及相关资料,数据是否清楚准确。各征收科(室)、所必须报送一个以上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及分析材料。

2、重点检查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检查结算税种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户的资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各税费结算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欠税是否及时收缴入库。

3、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后续管理工作流程》要求,对企业应登记备案的资料进行备案处理,是否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具体考核办法由税政科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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