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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清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娱乐业、广告业开征的一项费种。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开征以来,对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省属单位和各地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没有纳入各区、县(市)收入预算,历年来各基层征收机关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上,存在认识不够高、入库不到位的现象。为认真落实中央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市局决定2010年3月15日至4月15日针对娱乐业和广告业组织开展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专项清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要求:各基层局对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娱乐业、广告业纳税人就2009年度应缴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比对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以书面材料和表格形式上报市局收费处,同时上报Excel表格,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二、重点抽查
  时间:201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要求:由市局收费处和市委宣传部派人,对各单位上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情况自查表》进行抽查核对,比对分析,发现问题。同时,对重点企业下户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全市自查、抽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完成专项清理报告。
  三、总结通报
  时间:201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内容:将自查、抽查结果通报全系统,纳入年度收费工作考核。由市局组织邀请市委宣传部召开全系统文化事业建设费联席会议,对2009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情况自查表一(娱乐业);
  2.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情况自查表二(广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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