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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