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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总工会办公室转发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开发区、委局(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在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构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补贴、补助等按财政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后,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每月新调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请各级工会遵照《工会法》和《通知》精神,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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