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6〕6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我省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为每吨5元,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