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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认真做好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堵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漏洞,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的认定
(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缴数额,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给地税部门,以此作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二)对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在职职工总数进行核实并计算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核定
(一)计算公式: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必须是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实的残疾职工人数)
(二)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工、内退人员、用工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地税部门对未经年审的用人单位的就业保障金的申报征收,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受理。对已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缴数据进行申报征收。对所有用人单位的就业保障金,应与其他各税一道在汇算清缴时进行年终结算。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即将进入征收阶段,地税各征收部门要加强征管,对10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在十一月上旬向市局报送10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征收情况统计表。残联、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反馈信息,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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