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市内中央、省、市、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所得的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每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超额累进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种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1998〕01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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