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县区的,不得低于10%。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率长沙市统一为15%。
三、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实行动态监控,各区、县(市)局每季终了15日前上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收入明细进度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明细进度表》和分析说明(表式附后)。
以上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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