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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和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县乡及乡村公路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100号)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县乡和乡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乡村公路建设有关营业税问题,比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县乡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2004〕113号) 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县乡公路建设有关营业税征税的规定执行,应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免征。

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县乡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2004〕113号) 中规定随营业税免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恢复征收。

三、上述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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