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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本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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