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税收征收,坚持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行政许可关于“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程序要求,现将我市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发票的领(印)规定
(一)凡新注册登记的纳税户,不论经营规模大小,在第一年经营期内不得以单位名称印制发票,必须在一年经营期满后,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分局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审核后,报市局批准方可印制。
(二)纳税人在日常申请领购发票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已开具的发票,实行交旧领新,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每本发票审计卡交税务机关。
(三)票缴销窗口负责纳税人交旧发票的验收;将纳税人交来的发票按审记卡内容在征管系统中缴销,窗口开具《发票验旧受理单》一式二份,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对交来的旧发票税务机关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凭留存的受理单领回交验的旧发票。
(四)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用票量进行认真的审核,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数量(包括单位自印发票),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的需要量。
二、发票的审核
(一)发票窗口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交来的已开具发票,按所属科、所、征收分局分送税收管理员审核,税收管理员要逐本对所管纳税人交验的发票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逐项填入审计卡,并按规定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二)科(所)、征收分局负责人要求对本科(所)、征收分局税收管理员所管纳税人的发票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对每个专管员每月不得少于一本,同时应按规定将审核情况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三)对所属科(所)、征收分局长的发票审核情况,分局主管局长要进行抽查,对每个科(所)、征收分局长审核后的发票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本。同时将抽查的情况按规定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四)各科(所)、征收分局必须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对所交发票的审核工作,严格实行首审责任制,实行局长??科(所)、征收分局长??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追究。市局将对发票审核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数据不完整、不准确、造成税款损失的,严格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扣罚奖金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发票的缴销
(一)对纳税人所持有的过期的发票,因关、停、并、转等原因产生的不需要使用的发票,税收管理员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缴销手续的,一律追究税收管理员、科(所)、征收分局长的责任。
(二)发票必须按领购的顺序使用、缴销,对发票用量大的单位,纳税人第一次领用的发票,在第二次领用发票时至少要缴销第一次领用发票的90%以上,在第三次领用发票时第一次领用的发票必须全部缴清,第一次发票未缴清者,不得再供应发票。
(三)用票人领用的发票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此使用的期限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原则上应剪角作缴销处理,特殊情况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告,县(市)分局核实后再予以确定。
(四)税收管理员工作调动、所管纳税人变动时,要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移交,接手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要进行核对,对于应缴销而未缴销,使用过期发票的,将追究接手税收管理员责任。
以上通知,各县(市)、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