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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问题的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教育费附加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1986年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我局在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教育费附加近五年(2001-2005年)的征收入库情况分别是: 22707万元、25369万元、27891万元、 37331万元、47513万元。2005年比2001年翻了一番多,大大高于“三税”增长比例。这是我局广大税干统一认识、严格执法的结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的征管中面临着亟待解决许多问题,特别是国务院第44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施行后,征收率的问题尤为突出。现将问题报告如下:

一、我市教育费附加5%征收率与国家政策明显冲突

国务院第44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提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遭到纳税人的质疑且执行状况不一

调增征收率的政策自出台起,就遭到来自于纳税人,特别是省属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等方面的质疑。他们认为长沙市政府无权调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只按3%的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有的企业还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此事,国家税务总局责成省地税局调查回复。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的处理方式是耐心解释,为确保征收率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做了大量的工作。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们面临的矛盾日益尖锐,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再一次摆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省地税局对我市的做法不认可

长沙市提高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的做法,省地税局持不同意见。在回复企业咨询时,坚持湖南省的计征比例为3%。最近将下达长沙市教育费附加的整改意见书,这使我们的工作限于两难的境地。

四、现行教育费附加5%征收率的法律依据不足

我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例是依照长沙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长政发[1996]8号)的规定执行的。该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领》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国经贸企[1995]184号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我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调高至5%,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湖南省规定的征收比例为3%,市级政府可制定征收率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这样,如果由现行5%降到3%征收,教育费附加全年将减少约2个亿,我市的教育经费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我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基数和平稳增长,促进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建议,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依据中发[1993]3号件通过地方立法,开征2%的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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