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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借债务和担保承诺行为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依法规范举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举债行为不得违规举借债务。

二、依法规范担保承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三、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办事健全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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