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及科技型企业;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
现将《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 建设创新型吉林的决定》(吉发[2006]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6]24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6]24号)设定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专项资金在使用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较多,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地位,拥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和科研信誉,利用科研基础设施,能够开展多种综合性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的部门和单位,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使用。要严格按照平台建设的目标和科学合理地编制安排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围绕我省重点产业、优势技术领域,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及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农业、环境、生物技术、现代中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大型实验试验和检测仪器、实验动物、科技文献信息、专业基础资源数据库等资源丰富、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设和完善省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推动全省仪器设备资源高效利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及科技型企业为建设科技基础基础条件平台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同时,对中直单位建设的为吉林省服务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市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专项资金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引进技术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人员培训费和其他。
(一)设备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引进技术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科技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事先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八)劳务费: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九)人员培训费:是指平台建设过程中开展的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食宿补助费等。
(十)其他费用:是指在平台建设过程中,在上述项目支出外,主要用于平台建设的项目论证、资料查询、上机、印刷、专家咨询、项目经费检查、审计、调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平台建设运行的合理需要,坚持建设目标相关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经费除申请专项资金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平台(项目)建设的其他货币资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组成部分。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申请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在申请报告中)。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建设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需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吉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简称《申报表》),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出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的初步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项目间经费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经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其他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各项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项目经费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经费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十五条 跨年度项目的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省科技厅,并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共享共用,省政府有权调配用于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在组织财务验收的同时,要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经费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经费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