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湘地税函〔2007〕157号件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5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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