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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长白山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完善税收执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地税〔2005〕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

(一)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三)国家税务总局增设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其他发票。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发生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代开发票。

(二)纳税人虽已领购地税发票,但临时取得非主营业务收入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代开发票。

(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请代开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或者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必须提供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完税资料或凭证。

2、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建筑业发票代开,需提供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二手房销售代开,需提供产权所有证明和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服务业发票代开,需提供代办、陈列、人工、监理、劳务、仓储、租赁及其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服务业发票代开,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代开5000元以下发票需要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开5000元以上发票需要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

(三)外地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完税凭证。

(四)货物运输纳税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代开发票的税费征收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纳税人代开发票,根据其经营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属于全额征税的,按其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差额征税的,凭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抵扣部分营业额,按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期一并计算征税。

(二)所得税

1、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照等原件,税务机关能够确定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性质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地纳税人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缴纳。

3、本地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且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查账征收所得税书面材料的,其所得税暂不缴纳,按税法规定实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否则按本款第6、7项规定处理。

4、货物运输纳税人代开发票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预征的所得税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预征的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5、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的纳税人(货物运输纳税人除外),应提供由县(区)局以上国税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符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符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白山地税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定率表》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纳税人代开发票,对应纳印花税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资源税

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发票,依据《长白山地方税务局建筑工程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长白山地税发〔2007〕20号)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六)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代收费项目

纳税人代开发票,依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长管办发[2007]106号)等有关规定征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代收费项目。

  第七条 代开发票的流程

(一)原则:谁受理,谁核税,谁审批,谁负责。

(二)代开发票流程:

1、本地企业纳税人、外地纳税人和一次代开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本地个体纳税人代开发票流程:

纳税人首先到担管基层分局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6),对符合要求的依次由税收管理员计算核定税费,并制作代开发票税种计算明细表附在《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6)后面,同时登记《代开发票分类明细账》(FP6037),由分局长复核审批。纳税人然后到办税服务中心,依次由代开发票审核岗核对《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6)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对一致,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由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同时登记《代开发票分类明细账》(FP6037)。

2、一次代开金额5万元以下的本地个体纳税人代开发票流程:

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中心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6),依次由代开发票审核岗计算核定税费,并核对《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6)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办税服务中心主任复核审批,由征收窗口开具完税证,由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同时登记《代开发票分类明细账》(FP6037)。

第八条 特殊情况代开发票的规定

(一)已安装税控机,使用税控发票的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行业原则上不允许代开发票。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代开发票:税控机安装使用前已全部完税,但分笔开具发票还没有开完,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注销或为非正常户,但在以前的销售过程中只开具红联收据,没有开具正式发票,购房者需要办房照,用红联收据换开正式发票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代开发票;因税控机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纳税人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分局确认后(出据证明)可以代开发票。

(二)以下情况经主管分局确认后,可以代开发票。

1、已安装税控盘,分别使用3%和5%两种税率发票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文化体育业、代理业、旅店业、广告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及物业、医疗等其他服务业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税控盘的开具功能不支持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因税控盘故障无法及时修复,纳税人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代开发票。

(三)以前已缴纳税款,未开具发票的,基层分局严格按户建立台账档案,依据基层分局审批的《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给予代开发票,并按户销账;

第九条 代开发票开具要求

(一)办税服务中心前台人员在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规定填开,在代开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注明代开发票日期;

(二)代开发票提供的身份证明必须是合同签约人或合同签约单位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等有效证明),纳税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要由本人签署姓名,提供的合同等相关复印件上要由企业办税人员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企业公章;

(三)个体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多次代开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全额补缴税款。

(四)本办法中所提“经办人身份证”、“代开申请人身份证”,应为与应税活动的相关的人员身份证件;

(五)办税服务中心在无法确认代开业务种类,无法核准代开发票所需征收税种税率等问题时应及时移交至担管基层分局进行审批。

第十条 代开发票资料归档

《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5)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FP1036)一式二份,由基层分局和办税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其他相关资料均由办税服务中心留存,按月装订成册,并按审批单、完税证、发票记账联对应归档立卷。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刁难申请代开票单位和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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