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在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51号),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相关税费。已经按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4〕64号)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继续按照原来的办法代征。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8年8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在窗口代开发票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税收票证的核算及税款解缴。
  (一)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向对应的同级地税机关领用、缴销税收票证,如县(市、区)国税机关没有对应的同级地税机关,可由市(州)国、地税机关协商按就近原则指定一个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税收票证业务。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使用、结报、缴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加强与对应或相应的同级国税机关的联系,就相关税收票证的管理与领用以及税款解缴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一律使用地
  税部门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代征税费,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汇总专
  用缴款书解缴税款。
  (二)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应依率计征税款,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在同一税票上开具国、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不得使用非法票证。
  (三)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税票上“征收机关”一律填写对应的县(市、区)地税局名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库解缴,不得将代征税(费)款存入本单位的税款过渡户或私人账户。
  (四)县级国税局按月向县级地税局缴销税收票证。县级国税局缴销税收票证时,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外,同时应根据各用票人员填报的“票款结报单”编报“票款结报单汇总表”一式两份(“票款结报单汇总表”格式同普通“票款结报单”)。县级国税局应将需要缴销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加具缴销票证封面后向县级地税局进行缴销。县级地税局在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和“票款结报单汇总表”上签章并退县级国税局一份。
  (五)主管国税局代征的税(费)款不纳入国税部门计会统的业务核算,由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费)款备查账簿,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加强配合做好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启用和代征工作。市(州)级税务机关应督促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在模块启用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原已签定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签);各县(市、区)级国、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的签定工作,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应协助同级国税机关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中地税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的初始化工作、税收票证的领用、缴销工作。
  五、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源泉控管、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及时反馈委托代征及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情况,不断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委托代征水平。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委托代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