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基层(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源市地方税务局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防范漏征漏管,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管理是指地税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地方税纳税人设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证件管理、发票管理等环节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管理与核查纳税人各项涉税事宜,及时掌握和监控纳税人增减变动情况及税源变动情况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三条 户籍管理的原则,遵循属地管理与重点税源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
第四条 户籍管理实行JTAIS征管系统管理和人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户籍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征收局(税务登记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局制定的综合性管理办法;
(二)负责告知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发放登记资料,收缴工本费,辅导、审核税务登记表;
(三)负责划分新办登记户的征管范围(企业需报市局征管科审定),编制税务代码,录入税务登记数据、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审核后盖章;
(四)负责办理发票准购证;
(五)负责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的相互交换与共享,并将定期比对和不定期抽查登记信息的结果报送市局。
(六)负责落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区(直属)各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局制定的综合性管理办法;
(二)负责户籍分类管理,运用有效方式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房产、土地、交通、街道居委会、村
委会等各部门的联系,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加强户籍的监控和管理;
(三)负责纳税人的停歇业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非正常户管理;
(四)负责欠税管理和两项措施的执行;
(五)负责纳税人的户籍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六)负责户籍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七)负责落实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户籍管理对象和方法
第七条 户籍管理的对象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或发生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代征人)。
第八条 户籍管理的对象划分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等五种类型。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是指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是否按时申报纳税的行为程度,划分为正常户和非正常户两类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条 正常户纳税人,是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正常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对正常户应设立纳税户、停业户、复业户、变更户、注销户等项目实行户籍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非正常户纳税人,是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正常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对非正常户应派人实地调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调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JTAIS系统,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对已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要恢复正常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正常户申请,就其不按期申报纳税、欠税等违章行为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审核非正常户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填写《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录入JTAIS系统,恢复正常税收管理。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报经市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公告,但其应缴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是指已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地方税,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是指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代征人是指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县(区)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具有依法代征地方税款资格的单位。
第四章 户籍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市区各局(分局)、东丰县局、东辽县局范围内的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重点税源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划分户籍管理,由于JTAIS2.0系统已自动实现级次划分、报解,特殊情况由市局裁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各管理局(分局)户籍管理范围。
(一)直属分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国、省、市属企业(含矿务局所属企业、院校、医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市教育局所属院校及校办企业、市卫生局所属医院),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二)龙山区局负责龙山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私营企业、区属企业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及校办企业、社会办学、各类医院)交通代扣各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市属下放企业的税收管理。
(三)西安区局负责西安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私营企业、区属企业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及校办企业、社会办学、各类医院)交通代扣各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市属下放企业的税收管理。
(四)开发区局负责龙山区的向阳街、福镇街、工农乡和民营经济开发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私营企业、区属企业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及校办企业、社会办学、各类医院)市属下放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十八条 县局应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户籍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对户籍管理范围的几项具体要求。
(一)个体工商业户、各类市场、私营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二)外埠施工企业及经营单位,按甲方管理范围管理。
(三)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
(四)改组改制企业按原管理范围管理,市属下放到县(区)属的企业按财政预算级次划分管理。
(五)分支机构(指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总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的,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理,但娱乐业、饮食业、洗浴业、服务业除外。主管地税机关在管理中,发现本区域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范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裁定管理范围。
第五章 新办登记户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新办登记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229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避免企业所得税漏征漏管。
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遇有新办登记户时,应在登记管理台帐中详细登记有关内容,告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通知管理局事前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办理税务登记,遇到具体问题时应妥善协调解决,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
第二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在分立、合并、变更、改组、改制、脱壳时,如实说明情况或提供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申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对所谓“新办企业”是否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要及时报告市局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章 转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户籍进行调整时,以市局征管科函的形式下达户籍调整通知,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转户手续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化而变更注册地址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缴销有关税收票据,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变更资料,在工商执照变更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调出纳税人的涉税资料等,应及时整理、汇总、移交。
第二十六条 数据处理中心应根据户籍调整文件进行户籍调整,征收局应根据户籍调整文件进行征管档案调整。
第七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二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第三十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八章 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以及结合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比对等方法,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户籍漏征漏管或税种漏征漏管的(包括:企业所得税),按照《辽源市地税系统工作(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后果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局制定的办法相抵触的以上级局制定的办法为准;与市局以前制定的相关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