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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局、本级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吉地税发[2007]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等2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21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对各区、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年税额标准进行重新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东昌区、二道江区和开发区所辖街道、建制镇及非农业人口超过3000人的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

按照《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等城市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至18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毗邻地区的定额标准确定各区、市本级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6元。年税额具体划分为五个等级:

一等地为每平方米16元;

二等地为每平方米12元;

三等地为每平方米8元;

四等地为每平方米4元;

五等地为每平方米2元。

附件:

1.东昌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征税范围

2.二道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及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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