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2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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