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信行业业务代理商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近来,一些县(区)局反映,对电信行业业务代理商征收所得税存在征收方式不尽统一、不明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5]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电信行业业务代理商征收所得税问题进行统一和明确:
一、关于代理业务范围
电信行业代理业务主要是指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铁通等企业在松原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及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将销售GSM\CDMA数字移动电话卡、小灵通电话卡、各类充值卡、缴费卡业务和入网、补卡等业务以及其它业务,授权给合作营业厅、指定代理商、普通代理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指定代理商)代理销售和办理。
二、关于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指定代理商从事电信行业代理业务的,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其中,指定代理商是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指定代理商是除企业外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指定代理商除代理业务外从事其他业务的,不论其他业务实行的是查实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或其它方式征收,对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均实行按确定的附征率方式征收所得税。即指定代理商从事的其他业务,应单独核算或核定其收入、利润及税金,不得与代理业务的收入、利润及税金合并或相抵。对只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指定代理商,其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代理费收入,一律按确定的附征率征收所得税。
(一)应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附征率
(二)附征率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按代理费收入额2%的附征率征收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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