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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

最近,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频繁接到投诉和举报电话,反映一些地税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工作中,存在税费“捆绑式”征收和征收行为不规范问题。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纳税人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察暗访,并就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省局做了通报。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的税费“捆绑式”征收违反了省局有关规定,损害了地税机关的形象,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为规范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税费“捆绑式”征收工会经费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44号)的要求,严格规范征收行为,不得将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作为受理纳税申报的前置条件,不得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工会经费征收事宜。各级地税机关是代收工会经费的受托单位,对工会经费的缓缴、减免、拒缴等行为,要及时移送各级工会组织处理,不得超越职权,自行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实行税费“捆绑式”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将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责任。

二、严格界定代收范围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代收工会经费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界定,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范围。已经对个体工商业户代收的工会经费,要立即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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