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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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