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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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