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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12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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