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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查实清算条件的,必须进行查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定,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工作,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对白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二、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等,核定征收率分别为6%。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核定征收率为6%。(个人转让住房仍执行财税[2008]137号件规定,暂免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程序

(一)企业提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

(二)税收管理员对申请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核定征收的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发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即可采取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要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表》(附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土地增值税原则上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同步。即对企业以查实征收方式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土地增值税采取清算的办法;对企业实行核定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进入清算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非住宅)转让的,仍适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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