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处):
针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经 2010年 6月 29日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对本地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按月进行筛选,依据《认定管理办法》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二、考虑到新疆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纳税人可暂缓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对个体工商户暂采取自愿认定一般纳税人原则,同时做好定额的调整和发票管理工作。
四、对暂缓认定的纳税人,由地州局审批,报区局备案。经过审批的事项,在执法系统或其他管理系统中发生的过错指标,应给予申调整。
五、按照总局《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起计算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一般纳税人。
六、各地在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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