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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