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范围划分(调整)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税收征管范围划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照“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特殊规定
1、关于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对于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划的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如确需调整的,市局将以文件批复的形式予以确定。
2、关于纳税人地处毗邻区域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对于地处毗邻区域的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按照“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属于区域交叉地带的纳税人,其税务管辖权的确定,按照明确税源、落实责任的原则,由市局指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凡生产、经营所在地处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人(含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由高新区局负责征管。对于本文件下发之前,原已纳入高新区局征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仍由高新区局负责征管。本文件下发以后,对属于区外的未纳入高新区局征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关于涉外企业纳税人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凡经有权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原则上由涉外分局负责征管,但对于生产、经营地在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征管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5、关于各市场经营户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各市场内的经营户,无论其经济性质、财务核算关系如何,应将经营户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其征管范围一律由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对于在市场外的生产经营纳税人,在市场内设立门点且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其在市场内缴纳的税收,可回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6、关于在写字楼内设立单位的征管范围划分问题。
对在写字楼内设立公司或经营场所,如在楼内提供应税劳务或进行货物销售的,应一律由写字楼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如属业务接洽办事处性质的,应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回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应由写字楼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7、关于建安、房地产企业的征管范围划分的问题。
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8、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在市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店(场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2003〕1号件精神所具备的条件,经市局批准其缴纳的地方各税可由总机构集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跨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缴纳的地方各税由各县(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9、对原已确定的集中征收管理的税收,仍按市局原确定的范围执行。今后根据征管需要,需增加或调整其征管范围的,市局将专题研究,予以批复。
10、对各局涉及本局范围内各管理科、所、分局之间的税源划分(调整)原则,本次不作统一规定,暂由各局自行确定。今后,市局将适时进行规范。
三、具体要求
1、在税源调整过程中,税源移出单位不得将原管辖的查无实处的纳税人移出,应负责核实情况,查明具体地址后方可移交。
2、各单位应主动做好迁移纳税人的税款结算和发票缴销工作,防止税款流失。对年度内税源调整涉及当年的征管资料应一并移交。同时,交接双方依据造具的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3、今后,税源调整工作将按照此文件的规定适时进行办理,市局不再在年初一次性的集中调整,具体工作程序及审批手续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流程进行。
4、由于税源调整涉及到各单位税收计划问题,当年内其税收计划不作调整,对当年的税源变化,可作为下一年度税收计划调整的依据。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