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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按照减免税程序,做好年度减免税的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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