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基层(直属)单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主管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措施,认真落实
一是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欠税公告办法》,领会精神实质,掌握具体规定,大力宣传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促进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主动缴纳欠税。
二是要建立制度,专责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欠税管理制度,对欠税管理工作实行动态、实时、台帐式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是要逐项确认,明确责任。各管理局在欠税公告发布或上报前,应当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确认,重点应对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的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的电子数据逐一核对,认真填写《欠税清理确认表》(见附件二),并向欠税人送达《欠税确认告知单》(见附件三),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是按期公告,及时备案。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或半年)应当发布公告的告知送达、数据确认、报审、批准和发布工作,并以固定文书形式(见附件四)签发公告决定。按照公告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公告的欠税户,按时进行公告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五)和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参照附件四),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书面报市局;市局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局领导审批,并按照批示意见及时公告。
五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
六是对新发生的欠税,要按照总局欠税公告的发布条件,对欠税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和重新确认。
三、纳入考核,强化监控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纳入征管考核,强化监控,促进欠税清缴,防止新欠发生。同时,市局在征管考核中,欠税公告也将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附件 :
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略)
2、《欠缴清理确认表》(略)
3、《欠税确认告知单》(略)
4、《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略)
5、《地方税务局走逃、失踪及其他欠税户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