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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6〕100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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