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发放职工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等九厅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有关精神,全省地税系统从2006-2007年采暖期起,停止由单位统包的福利供热制度,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个人,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采暖费由“暗补”变“明补”,停止报销采暖费

1、发放范围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补贴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为:住房面积标准(正厅150平方米、副厅140平方米、处级110平方米,科以下80平方米)×26元/平方米×75%(离休人员按85%)

3、执行时间从2006-2007年采暖期起,2006-2007年采暖费补贴一次性发放,从2007年1月1日起,采暖费补贴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4、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5、已报销2006-2007年采暖费的职工,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二、各市州、县(市、区)局采暖费补贴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中“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的规定,市州、县(市、区)局采暖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政策。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