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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票违章举报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揭发检举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提高发票控税作用,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发票使

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民举报下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经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五)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

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面谈、电话、现场指证、信函等合法形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过程)、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

违法证据和其他信息资料。实名举报应保留联系电话,做好举报案件资料存档。

第六条 同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

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经地税机关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提供线索的准

确程度,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予以适当奖励。但对举报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的,可以提高奖励额度。每案奖金不足50元的,按人民币50元奖励;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

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或由联名者统一签字领取奖金)。奖金发放单位不对举报人之间的奖金分配负

责。

第九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发票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

《举报奖金领取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

件,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奖励的举报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分别通知。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署姓名,并注明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发给奖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举报人,应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票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涉嫌有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给有管辖权的

税务机关予以查处。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

人的有关情况。违反此规定的,将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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